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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机构

来源:     阅读次数:44     发布时间:2024-12-02

互联网诊疗机构

(涉及监管部门: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四川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主体资质合规

1.许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2.校验。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应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应每年校验1次。

医院命名合规

1.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2.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3.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人员资质合规

1.资质。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师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按照执业范围执业。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进行实名认证,医务人员应具备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2.信息。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信息应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

3.备案。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医疗机构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4.实名。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师,在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经营活动合规

1.接诊医务人员应留存相关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2.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以下服务:首诊患者诊疗服务;危急重症患者诊疗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用于检查类且交付实体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除外)。

3.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医保电子凭证等方式,核实患者身份信息,严格执行实名就医的有关规定。

5.接诊医务人员应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医疗质量管理合规

1.医疗机构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

2.医疗机构应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等。

3.医疗机构所提供药品应符合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4.医疗机构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服务条件合规

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提供的医疗服务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3.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费用结算清单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患者真实身份,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

5.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完整保留患者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6.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并进行标识

7.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本单位医院信息系统,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保障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相关药品

电子病历合规

1.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当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2.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3.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4.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音频、视频等数字化信息,应按照电子病历要求管理。

5.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6.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信息,做到就医诊疗、处方开具、处方流转、结算费用、配送药品等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及时将信息上传到医保信息系统。

处方合规

1.所有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2.处方应经药师审核合格后生效,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3.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与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书,由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在处方生效前向患者提供药品。

4.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5.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开具门诊处方,严格执行本统筹地区有关门诊统筹、个人账户和门诊慢特病等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

6.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在线开具的电子处方,规范完整上传到医保信息系统,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医保电子凭证号等;

2)诊断信息;

3)用药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频次等;

4)处方医师信息,包括医师姓名、科室、职称等;

5)处方药师信息,包括药师姓名、科室、职称。

价格公示合规

医疗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等明码标价,规范、准确、完整、醒目地公示价格信息。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医疗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

报销合规

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规定支付。

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向患者配送药品,应当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按照国家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配送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