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医院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
二、任免权限。
㈠院长办公会:负责重要人事任免的最终决定权。
㈡院长:负责副院长、院长助理建议权。
㈢副院长(院长助理):负责分管科室中层管理人员的建议权。
㈣各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关键岗位任免的建议权。
㈤人事科:负责中层及以下关键岗位任免的考察、征求意见,并按照职务任免程序办理。
三、聘任程序:
按照“提名推荐、公开竞聘、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基本原则。
㈠提名推荐:根据职位、任职条件等有关要求,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外招聘等方式,确定拟聘任对象。
㈡组织考察: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拟聘任对象进行深入了解情况,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
㈢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㈣聘任: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公示期间如群众有反映,由人事科负责调查核实,并形成文字材料。经调查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的,经研究同意后不予任用。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
㈡在原医院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㈢被其他医院开除者。
㈣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㈤其它不符合医院任用条件要求的。
五、任期:
一般情况为一年,任期满,可以续聘。
六、离任:
㈠本制度所称离任包括适用本制度人员的调任它职、辞职、解聘。
㈡因工作调转、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等原因需调任它职,按照任免的程序办理调任手续。
㈢被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任之前离任的,其职务由其直接上级或直接上级指定的人员代理。
㈣被调任人员薪资按其到任新职位当月起采用新职位相应的薪资待遇。
㈤医院所有管理人员离任,应在离任之日算起,提前一个月向医院提出离职申请和有关事项说明。在医院未做出决议之前,除非另行通知,当事人应当正常履行其职责,以维持医院正常工作。
㈥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正常卸任后的管理人员(院级、科级)根据本人担任管理工作年限可享受原管理岗位薪资待遇:10年以上者享受相关待遇五年,5年以上不足10年者享受相关待遇两年,未满5年者享受相关待遇6个月,以上相关待遇时限均截止至法定退休日。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医院将对其做出免职,免职后的管理人员,不再享受其原有的管理岗位薪资待遇。
㈠由于工作能力不能胜任现职者。
㈡年度述职民主综合测评分低于80分者。
㈢聘任期间个人要求辞职的,经医院审批同意。
㈣长期休假3个月以上、脱岗进修学习7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免去其所任职务。
㈤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经查属实,立即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㈤违反医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㈥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受理者。